《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2016-03-22 閱讀量:2723
2016年2月15日,李錦斌省長簽署第265號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問:制定辦法的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答: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新型城鎮化的深入推進,工程類別不斷增加,如地鐵、隧道、高架橋等;建筑體量和造型呈現高、大、難、險等特點,如超限高層建筑、異形結構建筑、大型建筑綜合體等,技術工藝復雜,施工難度和安全隱患增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出現一些新問題。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體責任還不明確;對一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設備,如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起重設備、高大模板等的安全監管,缺乏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信息聯動機制還不健全等。
2000年9月20日,省政府頒布《安徽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該辦法施行15年來,對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2014年12月1日新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方針、監督體制、制度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新規范,有必要根據上位法,結合我省實際,對省政府第125號令予以全面修訂,制定《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問:辦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問: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辦法對建設工程五方主體規定了哪些安全管理責任?
答:針對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重點環節,對易發群死群傷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問題,辦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五方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
一是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
二是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論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實施、驗收和監測,在施工現場公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并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三是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參與方案論證;
四是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問:為保障施工人員能夠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對工傷保險制度作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建設工程普遍存在使用兩種類型施工人員的現象,一種是有用人單位的相對固定的職工,一種是無用人單位的臨時工。為保障施工人員都能夠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根據人社部、住建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辦法對我省施工人員工傷保險制度作了細化規定:使用相對固定職工的,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使用臨時工,不能按照用人單位參加保險的,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問:辦法對建設工程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作出哪些規定?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的要求,辦法規定了監管部門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檢查機制,嚴格限制監管部門自由裁量權。辦法同時設立了監督檢查人員“五條禁令”,即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不得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不得推薦分包單位,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問:辦法對進一步加強部門執法協作提出哪些要求?
答:為加強部門執法協作,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懲處力度,辦法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證據移送程序作了進一步規范,強化了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信息聯動機制。辦法規定,依法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處分的,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證據等相關材料,移送有處罰、處分權的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