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10-28 閱讀量:2614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廣德、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建質〔2014〕124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10月24日
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質量責任追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建質〔2014〕124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筑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式樣見附件1,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四條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建筑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省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實行書面承諾和竣工后永久性標牌制度。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式樣見附件2―6,永久性標牌式樣見附件8。
第七條 建設單位負責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式樣見附件7,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執業資格,所在單位,變更情況等;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負責將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和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等有關掃描件,同時上傳到《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做到信息共用共享、網上公開。
已開工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督促有關各方補簽授權書和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建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并上傳到《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1)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2)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3)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住宅工程標牌應設置在外墻單元入口一側,公共建筑標牌應設置在外墻主立面主入口一側,其他工程標牌應設置在明顯部位。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在簽發竣工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前,負責檢查驗收標牌內容的完整性、正確性和安裝質量。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標牌納入監管內容,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現標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并由監理單位重新檢查驗收。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項目負責人及其單位的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通過《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記入項目負責人及其單位的信用檔案,給予信用懲戒。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后,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造成所負責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仍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項目負責人變更的,被發現在擔任項目負責人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造成所負責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仍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項目負責人已退休的,被發現在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造成所負責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仍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且不得返聘從事相關技術工作。
項目負責人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根據其承擔責任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相關責任單位已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仍應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除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3.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4.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5.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6.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7.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
8.竣工后永久性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