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7-05-03 閱讀量:718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市場行為,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綜合素質,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建筑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和《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建市 [2005]138號)、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2014]21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辦[2015]50號)等系列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依法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按規定程序對檢查中發現的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良好和不良行為信息進行記錄、審核、確認,及時準確地錄入合肥建設網“信用管理系統”,并依據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定,并將綜合評定結果應用于建筑行業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本地和外地進肥建筑業企業、監理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項目管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設單位等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記錄、信用等級評價、信用結果公布和應用管理等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堅持以市場信用建設為主導,以政府監督管理為主要手段,以行業協會帶動企業誠信自律為輔助方法,以及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實行“政府推動、權威發布、信息共享、統一標準、合理獎懲、社會監督”的運作方式。
第五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鄉建委”)負責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成立合肥市建筑市場信用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的組織領導工作。市城鄉建委建筑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委建管處”),市城鄉建委質量安全處(以下簡稱“委質安處”),市城鄉建委建筑節能與科技處(以下簡稱“委科技處”),市城鄉建委行政審批事務處(以下簡稱“委審批處”),市城鄉建委行政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委窗口”)、合肥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場監管處”),合肥市建筑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質安站”),合肥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軌道站”),合肥市公用事業建設監察大隊(以下簡稱“監察大隊”),合肥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合肥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裝辦”)、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合肥市建筑工程協會(以下簡稱“建筑協會”)和合肥市市政工程協會(以下簡稱“市政協會”),合肥市裝飾協會(以下簡稱“裝飾協會”),合肥市造價協會(以下簡稱“造價協會”),合肥市軌道協會(以下簡稱“軌道協會”)等,為本市建筑市場信用建設領導小組成員,是信用信息采集錄入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建筑市場信用等級評價、信用結果公布和信用結果應用等日常具體工作。
各信用信息采集認定單位應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日常監督管理和各項檢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記分管理制度,即時通過“合肥建設網信用管理系統”,將采集、記錄、審核、確認的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地錄入信用管理系統,并于每月3日前將上月信用信息進行匯總,統一報信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的信用評價,通過“信用合肥”,實行與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管局”)、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重點局”)、合肥市軌道交通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軌道辦”)等相關成員單位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并綜合應用“信用合肥”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同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將作為企業和個人社會信用記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記錄
第七條 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三類。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記錄主要內容為:
(一)基本信用信息記錄:主要內容包括工商注冊基本情況、基本賬戶及社會信用統一代碼;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執業人員等人員狀況;資質資格的類別、等級、安全生產許可、有效期等信息;執業人員身份證明;執業人員資格類別、證號、等級、有效期等信息;企業及執業人員業績信息;市城鄉建委確定的其它基本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記錄:企業和個人的良好行為信息可以由企業或全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各級建筑市場監督、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建筑協會、市政協會、軌道協會、裝飾協會、造價協會等單位,依據信用評價標準及獎勵表彰等良好行為事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經審核、確認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記錄。
(三)不良行為信息記錄:企業和個人的不良行為信息由全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各級建筑市場監督、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等單位,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組織各類執法檢查和督查活動以及群眾舉報、書面及網上投訴等途徑,依據信用評價標準及處罰通報等不良行為事實,對建筑市場相關企業和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進行系統采集、錄入、審核、確認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記錄。
第三章 信用等級的評價
第九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的信用評分實行動態計分,包括企業基準分、良好行為信用分、不良行為信用分、項目信用分等,并按照權重匯總計算信用得分。
第十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的信用等級評價按月考核,以月度綜合信用評分為依據。月度綜合信用評分由上月每日信用評分匯總得分除以上月天數得出。其中,每日信用評分以當日24:00實時分數為準。
第十一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等級按照資質類別和專業等,劃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級,依次為:
(一)優秀:月度綜合信用評分在基準分(60分)及以上企業(個人)中排名前10%的企業(個人);
(二)良好:月度綜合信用評分在基準分(60分)及以上企業(個人)中排名前70%(優秀等級除外)的企業(個人);
(三)一般:月度綜合信用評分在基準分(60分)及以上企業(個人)中排名后30%的企業(個人);
(四)差:月度綜合信用評分在基準分(60分)以下的企業(個人)。
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以下情形的,直接列入“差”等級(良好評分不抵充)。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施工活動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惡意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被列入“信用合肥”失信被執行“黑名單”的;
(六)發生其它嚴重情形的。
第十三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執業人員信用信息將通過合肥建設網信用管理系統,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對社會發布。
(一)建筑市場主體未注銷前,基本信用信息長期發布;
(二)良好行為信息自發布之日起依據信用評價標準發布1-5年;
(三)不良行為信息自發布之日起依據信用評價標準發布3個月-2年;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二)、(三)項信息發布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轉為信用檔案長久保存。
第十四條 受評企業、單位、個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布期內向市城鄉建委提出書面申訴。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與評價工作有利害關系,并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聯系方式。不符合前述規定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五條 全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工程監督機構及各相關單位應建立相應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市場準入、創優評先、資質資格管理、動態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據,并實行差別化監管,具體內容如下:
(一)市場準入方面:
1、“信用等級優秀企業和個人”:在承接業務和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優先參與國有投資項目和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在建設工程招投標報名、資格預審時應給予優先受理,同等條件可予以優先入圍,享受市級表彰加分標準,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可按規定予以降低繳納額度。
2、“信用等級一般企業和個人”:予以預警,在承接業務和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尤其在承接國有投資項目和政府重點工程項目時,建設單位可根據其信用等級情況予以適當限制,但不禁止其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
3、“信用等級差的企業和個人”:
予以警示,承接業務和參加招投標時,限制承接國有投資項目和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在參加其他項目招投標時,建設單位予以從嚴限制。因嚴重不良行為直接進入“信用等級差的企業”,招投標限制期限從進入“差等級”之日算起,一年期滿即止。建設單位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工程辦理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各項手續時應從嚴審查。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應按規定上限繳納。
進入“信用等級差”的注冊建造師及監理工程師限制參加招投標工作;進入“信用等級差”的注冊造價師和招標代理人員限制承接新業務;進入“信用等級差”的注冊結構師、建筑師、設備工程師等執業人員,限制其簽字權,由其簽字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或勘察報告,施工圖審查中心限制市法制辦提議“不予”欠妥,主張采用“限制”審查。
(二)創優評先方面:
“信用等級優秀企業和個人”,在各類創優評先中應享有優先權;“信用等級一般及差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參加創優評先表彰。
(三)資質管理方面:
“信用等級優秀企業”在資質升級和增項申報等方面享有優先權,年度動態監督檢查時直接判為合格; “信用等級差的企業”,一年內不受理其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
(四)動態監管方面:
1、對“信用等級優秀企業和個人”:實行信用激勵機制,以扶持發展、加強服務為主,鼓勵其做大做強,實施簡化監督和較低日常檢查頻次。
2、對“信用等級良好企業和個人”:幫扶與監管并重,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檢查頻次的日常檢查。
3、對“信用等級一般企業和個人”:實行信用預警機制,防范與監管并重,自動進入預警提示系統。全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建筑市場監督、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單位,應對其實施強化監督和較高頻次的日常檢查,必要時要將其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檢查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4、對 “信用等級差的企業和個人”:實行信用懲戒機制,以重點防范為主,自動進入警示提示系統,并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和個人,自動進入警示系統;連續2年在警示系統的企業和個人,可依法撤回或建議相關資質資格許可機關依法撤回其資質資格證書。全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建筑市場監督、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單位,應將其列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點監管對象”,實施高頻次的日常檢查,檢查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建筑市場信用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加強信用管理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證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保證信息的動態更新,并承擔審查責任。信息采集、錄入人員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市城鄉建委定期對各建筑市場信用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進行考評,實行考評結果通報制度。
第十七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執業人員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企業和個人在信用評價過程中存在賄賂、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對其重新進行信用評價并予以通報,記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企業和個人誠信檔案。
第十八條 對在信用信息采集、審核、上報、評價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 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合肥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合建建管[2012]7號)同時廢止。
本文轉自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